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集镇和人口比较集中的村庄统筹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指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