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将产生污染的设备、工艺、技术、产品转移或委托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处理。禁止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