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