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