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认建城市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认养树木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树木保护牌中的署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