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