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批准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绿化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违反规定修剪树木的,按照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六)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并按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