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