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