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区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