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公布和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传统建筑坍塌、损毁;(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四)未履行其他相关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