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群众性消防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因消防安全需要,应当在不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消防通道,配备相应消防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