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自治县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传统村落文化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自治县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知识产权,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研究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