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自治县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传统村落文化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

自治县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知识产权,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研究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