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人代管,致使传统建筑闲置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保护,所有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应当结清代管期间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