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传统建筑因故或者自然倒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护好其构件,并及时报告传统村落群众性保护组织。传统建筑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所有权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