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传统建筑因故或者自然倒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护好其构件,并及时报告传统村落群众性保护组织。

传统建筑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所有权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