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发展定位与目标;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