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批准与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发展定位与目标;(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三)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五)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七)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