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