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