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条款的制定背景、目的、依据、实施情况等作出书面说明并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