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条款的制定背景、目的、依据、实施情况等作出书面说明并反馈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