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