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水资源保护、供水、灌溉、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编制,按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