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