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