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