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