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坝塘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少量取水;

(三)抗旱、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

(四)维护公共安全、消防等救灾临时应急取水。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