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内的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交纳水费。对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