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向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以及作业方式进行开采。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