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保护范围内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水源涵养林应当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