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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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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