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