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