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