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