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在林区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

(三)擅自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

(四)其他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