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逾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并处以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