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防火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接到报警,应当立即通知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先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实施扑救。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