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期依法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