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防火第三十一条有效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通信系统;建立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