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防火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