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掘根、折枝、剥皮、擅自修剪、刻划钉钉;

(三)在古树、大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

(四)在古树、大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土壤通透性的工程;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大树、名木保护标志、设施;

(六)其他损毁和影响古树、大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