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大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掘根、折枝、剥皮、擅自修剪、刻划钉钉;(三)在古树、大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四)在古树、大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土壤通透性的工程;(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大树、名木保护标志、设施;(六)其他损毁和影响古树、大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