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大树、名木。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编制处置保护方案,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