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调查,统一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按照属地原则和所有权实施保护,进行动态监测。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或者认养古树、大树、名木。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