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毁损、破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一)擅自剥皮、掘根、采脂等毁损树木的;

(二)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三)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滥采、乱挖的;

(四)毁林开垦的;

(五)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采挖植物的;

(六)擅自在林区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

其他毁损、破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