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已经划进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应当重点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申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