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发展生态景观林、碳汇林。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发展林产品、林副产品、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业等林业特色产业。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兴办苗圃,兴建和扩建种苗花卉基地、育苗生产基地,培育乡土树种和特色苗木。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