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医院建设,县级中医院设立民族医药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民族医药诊室,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