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申报、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支持民族医药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民族医疗机构,投资民族医药事业,提供民族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