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珍贵文献及特殊医药技术保护。对在民族医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