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常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